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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《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》第14號
    來源:應急管理部 | 作者:安環建 | 發布時間: 2024-02-29 | 689 次瀏覽 | 分享到:
    《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》已經2023年12月25日應急管理部第32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,現予公布,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。

 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令

    第14號

     

    《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》已經2023年12月25應急管理部第32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,現予公布,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。

     

     

    部長 王祥喜

    2024年1月10日

     

    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

     

    第一條  為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,嚴格追究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,正確適用事故罰款的行政處罰,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》《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》等規定,制定本規定。

    第二條  應急管理部門和礦山安全監察機構對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單位(以下簡稱事故發生單位)及其主要負責人、其他負責人、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及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、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等有關責任人員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》和《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》實施罰款的行政處罰,適用本規定。

    第三條  本規定所稱事故發生單位是指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。

    本規定所稱主要負責人是指有限責任公司、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長、總經理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,其他生產經營單位的廠長、經理、礦長(含實際控制人)等人員。

    第四條  本規定所稱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、其他負責人、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及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、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上一年年收入,屬于國有生產經營單位的,是指該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所確定的上一年年收入總額;屬于非國有生產經營單位的,是指經財務、稅務部門核定的上一年年收入總額。

    生產經營單位提供虛假資料或者由于財務、稅務部門無法核定等原因致使有關人員的上一年年收入難以確定的,按照下列辦法確定:

    (一)主要負責人的上一年年收入,按照本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上一年度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5倍以上10倍以下計算;

    (二)其他負責人、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及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、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上一年年收入,按照本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上一年度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1倍以上5倍以下計算。

    第五條  《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》所稱的遲報、漏報、謊報和瞞報,依照下列情形認定:

    (一)報告事故的時間超過規定時限的,屬于遲報;

    (二)因過失對應當上報的事故或者事故發生的時間、地點、類別、傷亡人數、直接經濟損失等內容遺漏未報的,屬于漏報;

    (三)故意不如實報告事故發生的時間、地點、初步原因、性質、傷亡人數和涉險人數、直接經濟損失等有關內容的,屬于謊報;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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