近日,應急管理部印發了《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》(以下簡稱《規定》)。為更好理解和落實《規定》,現解讀如下:
一、修改的背景及必要性
《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(試行)》(2007年7月12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3號公布,2011年9月1日第一次修正、2015年4月2日第二次修正)自2007年公布實施以來,在嚴格追究生產安全事故責任、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。2021年修改的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》對行政處罰的定義、種類、設定、實施主體、程序等內容作出修改,進一步完善了行政處罰制度。2021年修改的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》進一步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的主體責任,加大了對事故責任單位、責任人員罰款處罰力度。2022年7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《關于進一步規范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見》,對行政處罰等行政裁量權基準的適用提出了明確要求。據此,有必要對《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(試行)》的相關內容作出修改,以適應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工作需要。
二、修改過程
深入學習領會黨中央、國務院有關文件精神和要求,按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》的相關要求,在前往部分省份進行專題調研,聽取各級應急管理部門的意見建議的基礎上起草了《規定》初稿。經征求有關部門、社會公眾及部分中央企業、行業協會意見,按照各方面反饋意見修改完善后,《規定》經應急管理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,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。
三、修改的主要內容
《規定》共24條,主要修改內容如下:
(一)關于規章名稱和適用主體。
結合2015年修改以來的實施情況,刪去規章名稱中的“試行”,本次修改后的規章名稱為: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。2018年機構改革后,應急管理部履行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的相關職責;2020年,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更名為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,應急管理部的非煤礦山安全監管職責劃入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,據此《規定》適用主體明確為應急管理部門、礦山安全監察機構。
(二)修改完善的主要內容。
1.完善事故罰款處罰裁量權基準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?!兑幎ā肥菓惫芾硐到y關于事故罰款處罰的裁量權基準,是對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》《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》事故罰款有關規定進行細化量化的具體執法尺度和標準。修改出臺《規定》也是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《關于進一步規范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見》的具體舉措,對進一步規范事故罰款處罰裁量權基準,更好維護行政相對人和人民群眾合法權益,解決事故罰款處罰該嚴不嚴、該寬不寬、畸輕畸重、類案不同罰等方面問題具有重要意義?!兑幎ā吩凇渡a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(試行)》的基礎上,將一般事故、較大事故、重大事故和特別重大事故的罰款金額合理劃分為三個階次,對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》第一百一十條和《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》第三十五條、三十六條規定的不同情形所對應的罰款幅度,根據事故等級和后果等情形予以細化量化,進一步調整和完善了關于生產安全事故相關罰款處罰的裁量基準。